第29节(4 / 4)
第一类所称的“律”指的就是lt大晏律例gt,这是大晏朝一部完整、成文的法律规定,是一定要遵守的,全国通行。不论是哪一个部门, 哪一个人在做事的时候,都必须遵守它,它的效力也是最高,其他规定如果与他相抵触,肯定要修改其他规定的。
第二类所称的“令”, 指的就是大晏朝一段时间就会颁布的一些规章、法令, 有些是皇上签发的,有些由内阁直接签发,有些却是六部衙门自己就能签发, 鱼龙混杂,效力层级和适用范围也不一样。
第三类被称作“格”。主要是皇帝对某些问题的批示。如果皇帝认为对某一类事情、某一类案件应当以同样的标准办理,就会将那一个自己批示过的“格”上升成“永格”。在县令、刑部官员等司法官员办案的时候,一般的“格”是不需要遵守的,只需要遵守“永格”即可。 ↑返回顶部↑
第二类所称的“令”, 指的就是大晏朝一段时间就会颁布的一些规章、法令, 有些是皇上签发的,有些由内阁直接签发,有些却是六部衙门自己就能签发, 鱼龙混杂,效力层级和适用范围也不一样。
第三类被称作“格”。主要是皇帝对某些问题的批示。如果皇帝认为对某一类事情、某一类案件应当以同样的标准办理,就会将那一个自己批示过的“格”上升成“永格”。在县令、刑部官员等司法官员办案的时候,一般的“格”是不需要遵守的,只需要遵守“永格”即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