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卷(38)(4 / 6)
他首先得挣脱周ting筠八爪鱼似的怀抱,手脚并用。
慢慢地,将一只手从他腰间抽回,刚离开不过两秒,立马被周ting筠捉了回去,紧密贴在细腰上。
温千禾沉寂了一会儿,这次他屏住呼吸,极缓极缓地拿出手,再将半个身子拉开距离,脚轻轻地从周ting筠的腿上下来
就快要大功告成时,周ting筠突然睁开眼,千禾,你要往哪里去?
当真吓他一跳,傻愣半天不知如何说,直到被周ting筠重新揽回怀里才明白还是乖乖睡觉,做不了其他事。
搂得比以往任何一次都要紧。
他余惊未过,周ting筠已经重新闭上眼,呼吸不均匀,偶尔会眯眼留一条缝查看。
那睫毛浓密又弯曲,时常一扑一扑的,看着挺迷人的。
这双紧闭的眸子,平时亮得可以在里面看见星星,是最吸引人的地方,给了他心动的一瞬间。
可也是最会迷惑人的。究竟藏了多少谎言与欺骗在里面。
不得而知。
就这么瞅着,想着,一觉睡到第二天中午。
周ting筠醒来,也没打搅。只是狠狠啄了几口。
今天按道理是可以不用训练的,所以他还有很多时间去贺邵哪儿慢慢算账。
他照例把衣服丢进厕所洗衣机,刀从口袋里滑落了出来。
一把17cm的中式水果刀,刀尖呈好看的60,刀身轻盈锋利,刀背并不厚导致切东西时手无法靠在其上很容易误伤。
他捡起水果刀,坐在阳台桌边,双腿交叠,慢悠悠地削了一盘子水果,放在温千禾水杯旁边,桌上还摊开着昨晚未看完的刑法题集。
周ting筠瞟了一眼,发现了一个挺有意思的案例。
聋哑人甲在狩猎时,误将乙当野兽,瞄准,准备射击,站在不远处的丙发现甲的行为,赶紧开枪打伤了甲,从而保护了乙的生命。问丙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既然打死了人,那肯定要负责,一命抵一命吧。周ting筠简单地思考,很快做出了判断。又迫不及待地看了温千禾做的分析。
甲的行为由于是误认为乙为野兽,属于过失不法侵害,可以对甲进行正当防卫,所以丙无罪。
果然隔行如隔山。
既然丙这样都可以无罪,那么是不是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可以进行无限防卫,将他打死呢。
周ting筠急切地想寻到一个答案,一个案例也行。
他继续往下面看。
又发现了书上一个案例。
一混混因与某李发生激烈的口角,从车上取刀砍某李,混乱之中,刀脱手,二人相竟抢刀,某李抢到了刀,为阻挡这混混,用刀捅混混,混混受伤后跑向自己的轿车,某李追砍混混,将其捅死。经事后查明,混混跑向轿车时,只是想逃离现场。问某李的行为应如何判定?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与周ting筠的想法不谋而合,他想看的正是这个,这次他也不自己事先分析,直接看温千禾写的。
虽然事后查明混混跑向轿车时,只是想逃离现场。但从一般人的角度看,在当时情况下,某李无法进行清晰明了的分析,而混混极有可能跑回车重新拿出武器进行反杀,或者想着开车撞某李。因此在那种情况下,混混对某李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即某李面临的危险尚未彻底解除,此时某李追赶混混行为具有防卫必要性和相当性,属于防卫适时,而不是事后防卫。也正是由于某李追赶混混的行为属于防卫适时,因此该追赶行为与先前的刀捅行为都属于适时的防卫行为,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应整体看待,不可以割裂。所以某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这案例中某李正当防卫中将混混捅死,由于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当事人可以无限防卫,所以 ↑返回顶部↑
慢慢地,将一只手从他腰间抽回,刚离开不过两秒,立马被周ting筠捉了回去,紧密贴在细腰上。
温千禾沉寂了一会儿,这次他屏住呼吸,极缓极缓地拿出手,再将半个身子拉开距离,脚轻轻地从周ting筠的腿上下来
就快要大功告成时,周ting筠突然睁开眼,千禾,你要往哪里去?
当真吓他一跳,傻愣半天不知如何说,直到被周ting筠重新揽回怀里才明白还是乖乖睡觉,做不了其他事。
搂得比以往任何一次都要紧。
他余惊未过,周ting筠已经重新闭上眼,呼吸不均匀,偶尔会眯眼留一条缝查看。
那睫毛浓密又弯曲,时常一扑一扑的,看着挺迷人的。
这双紧闭的眸子,平时亮得可以在里面看见星星,是最吸引人的地方,给了他心动的一瞬间。
可也是最会迷惑人的。究竟藏了多少谎言与欺骗在里面。
不得而知。
就这么瞅着,想着,一觉睡到第二天中午。
周ting筠醒来,也没打搅。只是狠狠啄了几口。
今天按道理是可以不用训练的,所以他还有很多时间去贺邵哪儿慢慢算账。
他照例把衣服丢进厕所洗衣机,刀从口袋里滑落了出来。
一把17cm的中式水果刀,刀尖呈好看的60,刀身轻盈锋利,刀背并不厚导致切东西时手无法靠在其上很容易误伤。
他捡起水果刀,坐在阳台桌边,双腿交叠,慢悠悠地削了一盘子水果,放在温千禾水杯旁边,桌上还摊开着昨晚未看完的刑法题集。
周ting筠瞟了一眼,发现了一个挺有意思的案例。
聋哑人甲在狩猎时,误将乙当野兽,瞄准,准备射击,站在不远处的丙发现甲的行为,赶紧开枪打伤了甲,从而保护了乙的生命。问丙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既然打死了人,那肯定要负责,一命抵一命吧。周ting筠简单地思考,很快做出了判断。又迫不及待地看了温千禾做的分析。
甲的行为由于是误认为乙为野兽,属于过失不法侵害,可以对甲进行正当防卫,所以丙无罪。
果然隔行如隔山。
既然丙这样都可以无罪,那么是不是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可以进行无限防卫,将他打死呢。
周ting筠急切地想寻到一个答案,一个案例也行。
他继续往下面看。
又发现了书上一个案例。
一混混因与某李发生激烈的口角,从车上取刀砍某李,混乱之中,刀脱手,二人相竟抢刀,某李抢到了刀,为阻挡这混混,用刀捅混混,混混受伤后跑向自己的轿车,某李追砍混混,将其捅死。经事后查明,混混跑向轿车时,只是想逃离现场。问某李的行为应如何判定?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与周ting筠的想法不谋而合,他想看的正是这个,这次他也不自己事先分析,直接看温千禾写的。
虽然事后查明混混跑向轿车时,只是想逃离现场。但从一般人的角度看,在当时情况下,某李无法进行清晰明了的分析,而混混极有可能跑回车重新拿出武器进行反杀,或者想着开车撞某李。因此在那种情况下,混混对某李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即某李面临的危险尚未彻底解除,此时某李追赶混混行为具有防卫必要性和相当性,属于防卫适时,而不是事后防卫。也正是由于某李追赶混混的行为属于防卫适时,因此该追赶行为与先前的刀捅行为都属于适时的防卫行为,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应整体看待,不可以割裂。所以某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这案例中某李正当防卫中将混混捅死,由于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当事人可以无限防卫,所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