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节(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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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上抵制马金龙六人,呼吁他们死刑的舆论基本一边倒,各家都很心慌这样的局面,却无从再做什么手脚去扭转,因为专门针对戴星阑网络事件组成的公检法办案组团队,已经因为之前他们迫害戴星阑跟林彤几个受害者事盯上他们,在马金龙六人审判完,这群人也需要在面临一场官司,所以现如今这群“护崽团”根本不敢在做什么小手脚,送上门给办案组做证据给他们定罪。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说的就是胡莱这一群“护崽团”。
  他们利用网络迅猛,不容易受公检法相关部门封锁和掌控的传播方式,用受害者有罪论等社会阴暗心理去带节奏向受害者泼污水等网络炒作方式,希望煽动起社会舆论左右司法判决,轻判胡淘等人,最后却遭到了反噬,社会舆论的确被煽动了起来,但最后却完全对他们想维护的孩子不利。
  胡莱等人非常后悔,但是为时已晚,他们对受害者毫无愧疚和怜悯心的恶毒,最后都完完全全反在了他们身上。
  审判当天,秦舒作为特殊被害者,是可以选择不出庭的,但是她选择了出庭,并积极利用她在法庭中拥有的身份权利,向被告人发问、陈述作证和发言辩论,一点点看着马金龙、丁立俊、胡淘、孟佳宁、张东、王思民六人,走向他们该去的地狱。
  第154章 宣判
  “本案中, 六名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均积极、直接的以胁迫、暴力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 其中胡淘、张东、丁立俊、王思民、孟佳宁在共同犯罪中, 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的作用,故对该五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我院不予采纳。
  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有区别, 其中马金龙、丁立俊、胡淘、孟佳宁四人涉及到其他犯罪案件, 我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被告人具体犯罪情况,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量刑时酌予区分。
  ……”
  法庭上, 法官在所有人起立的时候, 开始面容肃穆庄严的念着关于张东和王思民的当庭宣判词(马金龙、丁立俊、胡淘、孟佳宁四人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目无法纪,伙同同伙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东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马金龙、胡淘,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 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 主观恶性较深,被告人张东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强奸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系初犯等酌情从轻情节,本院均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被告人王思民伙同同伙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过暴力,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基本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对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强奸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系初犯等酌情从轻情节,本院均予以采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思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听到张东和王思民两个没有涉及到其他案件的被告人,判决分别是十五年跟十一年时,秦舒知道这个案子在社会舆论的“热情”的关注下,法院相关审判团考量了网络上张东、胡淘等家长团对戴星阑所作的一切迫害,将其归属于张东等罪犯认罪态度恶劣,所以并没有往这方面考量从轻处罚还加重判决。
  没有秦舒的替代,戴星阑记忆中,张东和王思民分别被判的是11年跟8年。
  “我的儿啊!”
  秦舒对判决结果压抑不住激动兴奋的时候,张东、王思民到庭的家人则是痛哭起来,而这样的痛哭中还夹杂着还没有判决的马金龙、胡淘、丁立俊、孟佳宁四人父母失控的哭声。
  从张东、王思民的判决下场,还涉及其他性侵案的马金龙四人,不用想都知道他们的下场绝对更加凄惨。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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